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定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以及能否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类智力成果,应坚持并正确理解“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论”,随机性也不能否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够具有独创性,其独创性来源于使用者对提示词的选择和安排。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判断可以比照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方式,只需要对最终的表达内容进行判断即可,提示词是可以用于辅助证明作品独创性的证据性材料。独创性的判断通常出现在版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而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侵权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告的涉案作品是由传统创作工具创作的;一类是被告的涉案作品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版权侵权判定的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在这两类侵权纠纷中,提示词发挥的作用又有所不同。此外,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版权保护可能引发反公地悲剧和限制艺术家生存空间的担忧都是不必要的,以版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会造成反公地悲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因缺乏真实性也无法对人类作品构成长远威胁。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持有权,其本质特征是在合法性前提下,对客体的数字虚拟支配控制。虚拟控制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由主持有者和次级持有者共同组成的层级性控制;二是代表他人利益的代为控制。网络虚拟财产与版权有密切的联系。版权人可以利用技术措施有效地虚拟支配和控制作品复制件或复制源的访问和使用,但不应借助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正当地排除或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权也不能否定或取代版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代币(NFT)可以成为版权作品复制件独一无二、不可篡改的数字加密标签。但NFT联动版权并非版权转让或许可的合法有效手段。只有分清网络虚拟财产权与版权各自的特质,才能理清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避免误解、混淆与误用。
当下电子游戏产业高速发展并展现多元潜能,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是抄袭成风、乱象不止,对电子游戏规则版权保护的态度到了决策关头。情理上,无论是电子游戏规则本身还是其作为核心参与的作品整体表达的过程,都能够特色地编织游戏意义,这正是作品艺术与商业价值的核心体现之一;思想表达二分法对规则可版权性不吝质疑,然而法学学理与符号学理论支持规则并不必然归于思想,存在部分规则应受保护;在实践中可以将游戏规则分为框架规则、基础规则、一般规则和规约性规则,前二者因落入抽象领域而不受保护,一般规则应根据个案综合考量,规约性规则可以予以版权保护以激励广泛游戏艺术创新。
利用作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数据训练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版权法的价值目标相契合。在输入阶段,版权合规型AI通常生成不侵犯版权的内容,此时的数据输入行为具有转换性,根据四要素标准应构成合理使用。版权违规型AI通常生成侵犯版权的内容,此时的数据输入行为构成侵权。在输出阶段,在生成物构成侵权内容的情况下,若AI运营商采取了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纠正措施,则其可以被认定为无过错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应灵活运用四要素标准认定数据输入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对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AI运营商减免其因输出侵权内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科技向善。
本文分析了“平台内容同步分发”服务在互联网平台竞争中引发的版权法律风险,探讨了平台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技术实现手段及类型、行为性质与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平台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同步分发”服务的启动方式和用户是否有决定权。如果用户有选择权,且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则平台运营商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平台决定分发内容,即使用户有选择权,平台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强调,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同步分发”体现谁的意志,如果体现平台意志,则平台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体现用户意志,则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侵权。最终,本文提出平台运营商应根据其在内容分发中的角色和用户决定权的充分性来确定责任。
自宋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和专业分工不断演变发展,各种内外因素交互作用下,我国古代长久以来奉行的“述而不作”的观念被打破,作者主体意识获得新突破,作者认定与创作行为建立起紧密联系,在“创作一传播一利用”各个环节逐步显现,并从“自发”走向“自觉”。本文基于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意识的唯物史观,通过考察宋代版权观念的潜在基础、内生动力以及外驱动力,探究我国古代作者观念如何逐渐走向“个性化”,并以此窥探宋代版权观念对后世的深刻影响,以期为构建我国版权文化学术话语体系提供有力的历史支撑。
作为2024年国家新认定的职业,版权经纪人的核心在于为版权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服务,深度参与版权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担任版权所有者与市场之间的桥梁,致力于优化版权资源配置,实现版权资产价值最大化。中国版权经纪人发展阶段历经改革开放初期的初步形成,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迅速壮大,再到新时代背景下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展望未来,促进版权经纪人职业发展的关键措施包括:一是推进职业标准制定与颁布,确保行业规范;二是建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评价体系,提升职业竞争力;三是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构建版权学历教育框架并强化在职培训,以适应行业发展新需求。这些举措有利于培育更多优质版权服务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版权产业创新与升级,为推动中国文化事业产业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智能传播时代的到来使得视频新闻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不同于普通的、连续的活动性视频,视频新闻具有明显的新闻性质;与其他形式的新闻相比,视频新闻的版权保护面临着更多复杂的问题。沿着版权立法的思路展开探究,首先,结合视频新闻的具体分类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其属于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予以界定;其次,根据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对视频新闻的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和认定;再次,从创作主体在数量上或者性质上的特征出发,依法讨论视频新闻的权属分配;最后,着眼于合理使用的适用,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提出要平衡新闻制作者的著作权利与新闻传播的社会公共利益,构筑适用于视频新闻的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
2023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版权纠纷案件10171件,主要集中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比92.33%,审结版权纠纷案件10492件,调撤率高达74%。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深化溯源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同时,立足司法职能,坚持能动司法,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向读者介绍。
2023年,长沙法院共审理版权侵权纠纷案件3000余件。一年来,长沙法院版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强化版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版权案件,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鼓励和保护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全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建设现代化新湖南和推动新时代中部地区崛起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